
岳塘新聞網12月10日訊(通訊員:鄧莎 陳琳)近日,岳塘區(qū)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(以下簡稱岳塘區(qū)聯調委)成功調解一起情侶鬧分手爭奪孩子撫養(yǎng)權引發(fā)的糾紛。
年近60的陳某(男)早年離異,于十幾年前結識比他小17歲的女友李某,后兩人一直共同居住在岳塘區(qū)書院路街道某小區(qū),期間育有一女,現已十歲。2021年12月7日,陳某帶李某參加朋友聚會,期間兩人都喝了不少酒。次日凌晨,兩人到家后因生活瑣事發(fā)生爭執(zhí),后大打出手,李某報警。處警民警待雙方酒醒后引導雙方至岳塘區(qū)聯調委駐書院路派出所人民調解室申請調解。
調解現場,李某聲淚俱下地向調解員訴說著陳某的種種不好,說到激動處,李某更是直言要與陳某分手。而在一旁的陳某也很倔強,說他同意分手,但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必須歸他。他告訴調解員,女兒有先天性腿部殘疾,待成年后需要接受數次手術治療,治療費用高達100多萬。李某沒有工作,根本無力負擔此筆費用,他不想延誤女兒的治療。而李某則表示女兒的日常生活一直由她親自照料,她不可能將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交給陳某。見雙方均對女兒關懷備至,調解員適時制止了他們的爭執(zhí),向雙方宣講了《民法典》相關規(guī)定,批評了陳某動手打人的錯誤行為。接著調解員勸說李某,談分手時陳某首要考慮的是女兒的健康而極力爭取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,說明陳某是一位負責任的父親。而據雙方所述,雙方的感情并沒有真正破裂,并沒到非分不可的地步。調解員建議李某慎重對待這段感情。同時,調解員提醒陳某向李某認錯。經勸說,最終,陳某向李某賠禮道歉并承諾再不動手打人,李某接受了道歉,雙方和好。
相關法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【非婚生子女的權利】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。
不直接撫養(yǎng)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(yǎng)費。
調解員提醒:非婚生子女、婚生子女與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沒有差別。父母雙方對孩子撫養(yǎng)權有爭議的,首先應理性協商。協商不成的,可以訴訟到法院,法院會從更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判決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。
責編:陶妞
來源:岳塘區(qū)聯調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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